成都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权利义务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十一条(承租人权利义务)
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可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依规与出租人自由协商租赁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和不低于1年的合同租期;
3.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4.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与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限届满,住房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分租;
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设备,配合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4.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按时上传租金缴纳凭证,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搬离所承租住房;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