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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购房源资格取得及房源退出管理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 【字体:

第十二条(资格取得)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通过登录“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申请购房资格预审码;购买存量住房的,通过登录“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线上进行存量住房网签备案。

居民一次或多次,将一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只能新增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居民将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第十三条(房源退出)

(一)到期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5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纳管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同时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二)提前退出。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住房未出租,居民也未申请新增购房资格或已经申请购房资格但未购房的,可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经审核后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同时取消该政策所支持的购房资格。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租赁行为异动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双随机抽查。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将户籍、居住证、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等数据信息及时推送到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及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做好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与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支持。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职责]

各区(市)县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房源入库退出审核、违规行为调查核实、信访回复、运营服务企业监管、指导运营服务企业调解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等工作。

第十六条(适用期限)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2.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承诺书

3.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

4.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

更多:

1.成都出台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

2.成都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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