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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房哪些事儿要去地税?

作者:未知 来源:河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6日 【字体:

问一问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依据什么代征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答: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税流程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

答: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后需由地税机关代征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答: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免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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