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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万亿房屋维修资金沉睡 使用率不足10%(2)

作者:未知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16年09月23日 【字体:

维修资金成“香饽饽”

业委会设立遭遇利益博弈

1998年,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共用部分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当年12月出台;2003年9月,《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在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制度加以确立;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是当前所有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最高的,同年,《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获得通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额的房价下,一个小区的维修资金动辄上千万,这在不少人看来是一块有利可图的“香饽饽”,进而使得本应该正常监管其使用的业委会在许多地方难以设立。

仍以至今没有业委会的天津阳光100小区为例,事实上,该小区在2007年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业委会,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选出30日内应该去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该小区业委会都备案无果。

据天津南开区物业办科员李盛、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居民科科长徐昕昕介绍,根据修改前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他们二人所在单位先后成为阳光100小区业委会备案负责机构,但该小区在申请备案时在《业主会章程》中设定“业主会日常工作组”,并赋予其相关职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办和街道都曾要求其修改章程并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小区方面并不接受,先后将两个机构告上法庭。

对此,小区方面回应称,“2007年选举的业委会有良好的基础,推倒重来无疑浪费人力物力且难以获得原业主的认可”,且只同意增补2007年后入住的业主选举。于是,业主与物业办和街道开始了漫长的“备案拉锯战”。

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令不少阳光100小区业主不满的是,作为一个常住人口约1.6万人的大住宅小区,业委会备案工作10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物业办与街道办难辞其咎,有“懒作为”和“慢作为”之嫌。“这几年钱花在哪里,我们不知道,得画个问号。”一位郭姓业主说。

维权主体不能缺失

维修资金使用期盼健康透明

记者梳理发现,天津阳光100小区的境况并非孤例,近年来,业委会缺位现象在我国各地普遍存在,而与这一维权主体缺失相伴的是,在北京、山东、广东等地,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困难或者去向不明、物业纠纷升级为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天津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张学军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小区可能成为我国下一阶段群众矛盾主要爆发地,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早先小区的逐步老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数额将越来越大并且可以派上大用场,指导扶持业委会一方面有利于完成规定的业主“双三分之二”确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去向,让房屋的“养老金”真正用于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张宝义表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当务之急是推进小区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是维修资金持有和管理的主体,面对日趋复杂的社区矛盾,基层政府不应回避,而应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帮助小区成立业委会,实现小区自治和自我管理,让维修资金的使用变得健康、透明,同时也减小政府行政压力和行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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