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热点问题 帮你读懂成都2017年房产限购新规(2)
作者:辜波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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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去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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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月24日的限购政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当时实施的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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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收款人必须为卖方),买卖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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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今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今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购买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今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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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