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出台23条措施防控楼市风险(2)
作者:未知 来源:搜狐焦点网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30日 【字体:大 中 小】
(二)规划及建设环节
4.提高项目规划及建设监管力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展建筑项目报建方案证后抽查工作,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行规划诚信报建。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开展坐标放线验线工作,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设。加强施工图管理,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规划许可。加强规划核实管理,在规划核实阶段发现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并将处罚情况通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将处理或处罚结果抄送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办理施工许可、预售或现售、土地使用等。(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
5.加强用地过程监管。规划、建设及相关产业部门与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权抽查或监督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土地受让人存在涉嫌违规用地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处理。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竣工核验阶段,发现超规划许可范围修建的,不得通过竣工核验,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商务委,各区(市)县政府)]
6.建立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开发企业办理项目施工招投标备案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资本金监管手续,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存入项目资本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款的支付,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得到落实。(责任单位:市建委)
7.强化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将发生群体性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扣分管理。禁止信用等级差或达到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是其他重点监管开发企业主要股东的企业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清理信用不良的开发企业,防止新增房地产项目烂尾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8.健全项目施工监管和纠纷调处机制。开发企业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上墙公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纳入项目出让条件的公共配套设施示意图。建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农民工三方纠纷协调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因施工纠纷引起的工程停工、烂尾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房屋销售环节
9.深化商品房销售监管制度。建立商品房预售征询机制,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属地政府应对开发企业信用、项目配套建设等情况进行研判并提出是否办理的征询意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一步推广使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为购房群众提供房源销售及权利限制情况的查询和核验服务。系统监测房产市场异动情况,落实“信息监测—调查核实—问题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规范监管检查制度,实行抽查执法人员和监管对象(项目)双随机,完善跟踪监管制度,确保在售商品房项目监管全覆盖。重视从投诉反映中发现违规线索,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0.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尽快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监管账户开立、预售款监管协议网签、预售款入账、拨付使用、账户注销以及预售款监管银行变更、退款、违规记录等具体工作在平台上完成,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11.加强广告和合同管理。强化房地产广告内容监管,严肃查处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卫生、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完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进一步推广使用,加大房地产企业自制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经营企业利用《认(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房地产企业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以作废文件、证照、印章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欺诈行为;严厉查处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强制交易行为。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涉嫌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行为,以及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制造销售紧张气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2.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近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及时提醒提示广大群众,防止风险积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规范商业、办公用房的分割和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和转让,减少非法集资隐患。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积极引导进入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对确需经过刑事处置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推动案件依法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