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与旧版对比解读
作者:李丹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字体:大 中 小】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5日讯(记者 李丹)4月1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完成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9月1日执行。
新修订的《提取办法》相比旧版本,到底有哪些改变?哪些业务被取消?哪些业务被规范和优化?往下看一看!
一、新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业务规定
申请条件:
1.职工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2.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业务当年未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申请时间: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
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业务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余额之和。
提取材料:
1.提取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所列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4.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5.加装电梯费用每户分摊费用决议;
6.电梯使用登记证;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二)调整依据
1.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检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支持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制度获得感和居住幸福感。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
二、取消部分提取业务
(一)业务规定
取消: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农村户籍职工离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调整依据
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专用性要求,逐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