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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相关问题问答(2)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3日 【字体:

7.问:共有产权方式是指什么?

答:共有产权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价格按份额购买人才公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初次向人才出售的房屋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5%,其余份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

8.问:优惠出售方式是指什么?

答:优惠出售方式是指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以市场化方式购买人才公寓,规定租购面积部分可享受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

9.问:A、B、C、D类人才租购人才公寓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是什么?若人才公寓项目的房源面积不能与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对应,如何处理?

答:A、B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C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D类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若人才公寓项目的房源面积不能与优惠政策面积标准对应,各区(市)县可根据人才需求和项目房源情况,在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标准不变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实际可选的租购面积,具体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确定。

10.问:A、B、C、D类人才如何确定人才公寓选房顺序?

答:A、B、C、D类人才按照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类别的人才以取得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11.问: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能否跨区租购其他行政区的人才公寓?

答:不能。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县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为武侯区,只能取得武侯区人才安居资格,不能购买其他行政区的人才公寓。

12.问:在我市某一行政区取得人才安居资格后,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发生变化的,人才安居资格是否继续有效?若无效,应如何办理?

答:人才安居资格失效。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只能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行政区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公寓,一旦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原取得的人才安居资格则失效。

若需重新申请的,应当先向原行政区的住建部门申请注销人才安居资格,再按规定程序向现用人单位注册地行政区的住建部门重新申请。例如:申请人取得武侯区人才安居资格后,现因工作变动单位注册地调至锦江区,原人才安居资格失效。需先注销原武侯区取得的人才安居资格,在锦江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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