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征地人员安置办法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0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原则上优先解决征地范围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征地农转非社会保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
城镇安置人口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安置人口,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
(一)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城镇安置的数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测征地面积计算并下达城镇安置人口总指标,由属地乡镇(街道)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城镇安置人员名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人口,相关部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
(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若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按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同等方式办理城镇安置。同时,相关部门对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以2012年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的相关要求为截止时间,经县政府确认并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的人员。
(四)土地被征收时,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转业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户籍关系在征地村(社区)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等正式招、录、聘用的在编人员。
(三)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四)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原在编人员。
(五)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
(六)国有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企业已安置的原正式在编人员。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后新迁入户人员。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