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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8)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0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大邑县在2018年2月24日以大邑府发[2018]6号发布了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目前大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均按照此办法执行,以下为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全文。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是征地主体,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实施主体,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补偿安置的部分具体事务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县人社、财政、发改、经信、水务、交通运输、农林、规划、建设、房管、民政、审计、信访、维稳、司法、市场和质量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五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六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社区)、组予以公告。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问题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省、市规定标准进行调整时,随其调整。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

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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