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及变更和贷后管理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五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七章贷款变更
第三十六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七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委托扣款账户。
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账户需符合贷款银行的扣划要求,且原则上应是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借记卡Ι类卡。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期间,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在还款1年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申请时所有借款人均应到场,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变更业务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中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部分仅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贷款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积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 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