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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42号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规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四条 窗口办理

(一)单位可就近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三)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四)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五条 网厅办理

单位可通过网厅直接办结的一般缴存业务,无需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及部分单位信息变更(含单位经办人变更)业务,需上传所需业务材料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业务办理时间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时起算。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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