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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比等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十九条 暂收登记

(一)未开通财政单位功能的单位需使用暂收款缴款,应先通过暂收登记办理暂收户资金入账手续。单位可同时办理多笔暂收登记进行暂收款缴款。

(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暂收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暂收缴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撤销缴款登记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暂收登记后,在业务登记有效期内尚未完成缴款入账的,可撤销缴款登记(缴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银行未反馈扣款失败前不能撤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款登记撤销:

1.《成都住房公积金撤销缴款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银行反馈委托扣款失败时,该笔缴款登记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缓缴和降比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成都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

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单位应配合成都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公示情况和职工知晓情况等。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可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正整数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比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24个自然月)。

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申请降比的单位,应于降比期满的当月完成降比期间所有未缴月份的公积金汇缴。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六)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破产清偿序列。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改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改制成本,明确补缴主体。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分立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新成立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合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存续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注销、解散、吊销执照和撤销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七)缓缴或者降比期间,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或者降比。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恢复缴存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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