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九条 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名称变更:
①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⑤基金会: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⑥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①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3)单位经办人变更:变更后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变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作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三)单位已办理委托扣款签约的,应先完成委托扣款解约,再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第十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表》;
2.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中介机构、上级单位代缴:代缴协议或上级单位代缴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公积金欠缴情况;
2.公积金待分配账户金额为零;
3.缴存职工存在非销户缴存关系的,应先办理转入托管业务;
4.单位注销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缴止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无相关政策规定限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且无缴存职工、无待分配账户金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