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十四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过程需符合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应按要求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同时应经每名需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后,按照协商确定的基数为职工缴存。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保管。未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1.《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更正)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错误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更正:
1.调整错误
(1)《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更正)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
(3)工作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等;
(4)收入证明:职工上年度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基数设置错误
(1)《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更正)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
(3)工作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等;
(4)收入证明:职工当月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五条 缴存比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调整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
(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非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1)《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更正)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
(1)《成都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调整(更正)申报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