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起成都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8号文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公积金各类提取管理办法做了规定,具体通知信息如下: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27日第四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全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