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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版成都公积金提取审核及违规提取处理和附则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 【字体:

第六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了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失信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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