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33号文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做出了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等有关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2日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是指由单位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原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