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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购房贷款对象和条件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住建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含)以上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3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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