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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缴存人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为7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每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申请贷款前,在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发生过转换,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则按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再加总。

个人自愿缴存者、退役军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再加总。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公积金资金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房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根据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综合认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5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6-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8-9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10-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3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4-5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9-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1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8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共同申请人为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自愿缴存者的,其贷款额度计算、月收入认定等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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