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起成都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将优化完善
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7日 【字体:大 中 小】
今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成都市司法局以成住建发〔2022〕179号文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进行了优化,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优化完善销售方式
(一)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登记购房人的资格复核不再按照户籍所在地、稳定就业地及社保年限进行顺位排序;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下简称“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
1.首次开盘的“双限地”项目及其后续批次房源;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源;
3.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不含200平方米及以上)2倍以内的房源。
(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房源,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1.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含)至3倍之间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无房(棚改)家庭优先选购的房源不低于对应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2.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对所有报名成功的无房(棚改)家庭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若无房(棚改)家庭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普通购房家庭按照公证摇号顺序递补。
二、报名登记
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1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三、公证摇号与公示
报名登记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住建部门及时将报名结果反馈至开发企业,并将报名成功的所有登记购房人名单推送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并将摇号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四、购房资格复核与公示
(一)资格复核。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3倍以内的,对所有报名成功的登记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复核;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复核确认的登记购房人数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复核工作结束。
(二)公示。复核结束后,市区两级房屋交易部门将复核名
单提交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将名单在天府市民云、企业网站、商品房销售现场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再次进行公示,不再受理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复核名单,作为按序选房的依据。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公证机构应对复核名单予以证据保全。公示期结束后,未进入复核名单的登记购房人资格自动解锁,登记购房人即可参与其他项目的报名登记。
五、选房
(一)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的,应当确保商品住房销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组织在“天府市民云”线上选房。
(二)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发企业负责做好购房人到场登记、按序选房、选房确认等工作,公证机构负责选房全过程监督,并做好证据保全。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六、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8日起实施,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