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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6日 【字体:

第七条(土地竞得人条件和义务)

结合成都市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成果,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配建人才公寓土地竞买。

土地竞得人应当根据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约定建设人才公寓,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销售。

第八条(定价方式)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按照商品住房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第九条(销售对象)

(一)《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该类别人才购买配建的人才公寓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2.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3.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销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申请购买。

(二)经区(市)县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及在先进制造业、新兴服务业和新经济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顶尖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以及急需紧缺或特殊技艺人才。住房限购期间,该类别人才购买配建的人才公寓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第十条(优惠方式)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按照《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面积内享受购房款(含成品住房销售装修价格)15%的政策性优惠,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该类别人才购房时享受政策优惠部分的面积,用于扣减约定配建的人才公寓面积,优惠所需资金由土地竞得人承担。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类人才,所购住房面积不计入约定配建的人才公寓面积,不享受购房款(含成品住房销售装修价格)15%的政策性优惠。各区(市)县或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人才贡献,适当给予人才购房补贴等优惠,优惠政策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面向该类别人才销售的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约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积的30%。

第十一条(选房顺序)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一)类别人才按照人才类别高低、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由土地竞得人组织选房。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类别人才,经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确定人才名单和选房顺序后,通过住建部门向土地竞得人提供,由土地竞得人组织选房。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人才名单和选房顺序由市住建局统一向土地竞得人提供,其他区(市)县由属地住建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销售程序)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达到预售(现售)条件并取得预售(现售)许可证后,土地竞得人将销售公告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同步在成都市住建局官网及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按照商品住房销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房源销售,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普通购房者(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才之外的其他购房人)同步报名登记、分批选房并办理销售合同网签备案。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应当首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类别人才依次进行销售,不得限制人才可选房源的户型面积和位置。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同宗土地上住房分期分批上市的,每批次均应当首先面向上述两类人才依次进行销售,直至第(一)类别人才合计购买政策优惠面积达到约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积、第(二)类别人才购买的住房面积达到项目约定配建人才公寓面积的30%时,结束对人才提供购房优先、优惠保障。

人才购房签约后,经组织部门、住建部门批准,剩余房源可按照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相关规定,由土地竞得人组织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由市人才办、市住建局批准,其他区(市)县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由属地组织部门、住建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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