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程序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3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规定的证明材料,填写《大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调查,提出调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房产管理局。
(三)县房管局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单位、社区所在地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转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