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大邑淘房网

  大邑淘房网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大邑关于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通知(2)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4日 【字体: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深入探索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由县房管局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各乡镇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分不同类型、规模和区位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立政策体系,细化技术标准,逐步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

(三)全面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享受民主权利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社会办牵头,乡镇政府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乡镇安排和分配村(社区)工作经费,要统筹兼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资金需求,要依据《成都市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核定管理办法。

(四)深入开展“三新”活动。由县文明办负责,在全县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开展以“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为主题的“三新”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农民群众树立自主、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农民群众文明素质提升和文明习惯养成。

五、建立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督查机制。要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倒排时间节点,加快实施。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要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目标考核。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筹集资金。一是对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二是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三是2008年以来,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四是由其它项目拆迁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县财政补贴。

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县财政、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一定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三)建立奖励促进机制。要结合“三新”活动、创建“灾后重建平安示范小区”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评选为成都市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楼 盘 价格(元/平) 区 位
优品美地 3500 甲子路
邑都上城 3200 大邑大道
中铁金山 3700 大邑大道
凯蒂·凯旋城 3700 内蒙古大道
春江花苑 3300 温泉大道
春天国际 3400 大邑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