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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4日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范围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我县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责任主体

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三、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整改工作力度

(一)切实健全七项机制。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由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对2004年以来全县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1+13”、新居工程“1+11”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逐村逐点制定整改计划和工程实施方案,分类列出整改工程实施进度表,加紧施工,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

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由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及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配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配套建设“两房”(工具房和养殖房),有效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环境整洁。

(三)认真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在实现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各乡镇应对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四、突出抓好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

(一)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缴存和监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

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标准如下: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存;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个人缴存的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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