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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欠17万费用没交清 买家帮忙交了卖家不认账

作者:未知 来源:重庆晚报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13日 【字体:

给人帮忙帮出问题来了———市民徐某买下一套二手房后,急于搬家,就帮卖家缴纳了拖欠10年的物管费等,以为是帮了卖家的忙,哪知卖家并不买账,只好告上法庭讨要。按照常理,卖家应该把买家垫交的钱给人家。但在近日,江北区法院的判决是买家败诉。这一纸判决明确了一个道理:没约定的事情最好不要做。

2009年12月,徐某看中了江北区的一处二手房,买房时特别跟卖家王某夫妇提出房屋费用问题,卖家承诺把已经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交清了,再把房屋交给他。

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在办理完产权转移手续后十日内办交房手续,王某、邓某夫妇结清所有费用后交付钥匙。2010年3月,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为了尽快正常入住,徐某替王某、邓某夫妇缴纳了2001年5月至2010年7月的物管费和其他杂费等共计17万余元,一番装修后,高高兴兴搬进了新家。但是,高兴劲还没过,麻烦接踵而至。

按理说,帮卖家代缴的17万余元,卖家早该还钱了,但迟迟没有动静,徐某只好主动上门交涉。而且双方多次协商也没办法谈拢。

今年4月,觉得很委屈的徐某一纸诉状将卖家告到江北区法院,要求追回自己垫付的款项。

法院开庭时王某、邓某认为,徐某自愿清偿物管费等债务的行为,是为了自己尽快入住,同时也剥夺了二被告对债务瑕疵的抗辩权,“物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到底有好多,不是凭嘴巴说说就算数的,这么大一笔钱,难道不斤斤计较算个明白,不可能平白无故就把钱给了。”

卖家还称,当初合同约定,物管费是由卖家缴纳。可现如今,徐某自愿支付费用,就不应该再谈要拿回去的话,更不要说什么享有追偿权。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邓某与徐某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如果未结清费用,则由徐某代为履行,只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徐某代王某、邓某履行债务,并无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法院还认为,徐某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没有合同约定或在王某、邓某委托的情况下,就支付了物业费和杂费,这一代缴行为剥夺了王某、邓某对物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后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房产遗留欠费与买家无关

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认为,房产转让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买方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本案中,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新房主缴纳前任房主所拖欠的费用,也不能拒绝新房主缴纳入住后产生的物业费。

贺天强律师还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了解前房主在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各种费用缴纳上是否有拖欠,有必要的话可在合同中注明前房主所欠债务在过户后与新房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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