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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开始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为进一步完善大邑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近日《大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对外公布,大邑县目前已经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新的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将重点解决大邑县城乡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可以是成套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小户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按照规定,在大邑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具有大邑县正式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单身无房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个人年收入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乡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无房家庭及住房困难家庭。

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上的,主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大邑县正式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公房包括国有直管公房或用人单位公房)。自有产权住房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含安置房)、农村住房、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

(二)单身无房居民(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丧偶人员)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我县正式户籍。

2. 申请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3. 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的,须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超过1年的(含1年),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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