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便民福利 成都维修资金新规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未知 来源:腾讯大成网·房产频道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市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在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施行了13年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进行修订,形成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并于2017年12月8日由市政府颁布。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 195号令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政实施后,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将下放到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多便利。此外,新政清晰界定交存范围,加大了对维修资金违规使用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加进一步加固资金使用的安全屏障,保障业主权益。
避免业主多跑路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均实现属地受理维修资金业务(小)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它关系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安全便捷交存和使用,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的安全便捷,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金”的作用,服务业主们安居乐业呢?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制度必不可少。
据了解,195号令对市区两级职责做了明确的划分,要求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参与195号令起草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结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家中心城市极核功能的意见》精神,按照“市级指导、属地负责、权责一致”的管理思路,为切实便民利民,原集中于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理的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监管工作将从2月1日195号令正式实施起交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意味着,上述6个区的广大市民今后可以和其他区(市)县市民一样,在房屋所属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维修资金业务了,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这是195号令实施后一大便民举措。
“我们要到后子门的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交存、信息变更啊各种业务,进一趟城还是有点不方便。”高新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杨女士谈到自己的切身体会。而今后,这样的困扰将不复存在。该参与195号令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政实施后,成都各个区(市)县的维修资金业务都可在房屋所属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
同时,195号令除明确市、区(市)县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金交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外,还明确了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的职责,包括对于由政府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规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应当定期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新增了质监、消防部门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的查勘确认职责;按照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增街办(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定、应急使用确认、业主委员会离任审计等方面的相应职责规定。
“此举也明确了各方职责,形成了监管合力及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各方协调配合发挥维修资金保障作用,实现‘安全便捷’的交存和使用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
清晰界定交存范围
新政实施后存量房转移登记及部分非住宅不再交存维修资金(小)
按照195号令,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据记者了解, 195号令对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195号令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非住宅的具体用途,应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这就意味着除商业类非住宅参照建立维修资金外,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