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夫妻买房卖方反悔单方面终止合同 法院这样判
作者:孙丹 戴竺芯 来源:封面新闻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7日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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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购房观念的变化,二手房交易在市场也活跃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纠纷也常使人烦恼。3月16日,双流法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2016年10月的一天,原告张某夫妇二人来到双流法院状告李某,称自己曾向被告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手续基本都完善后,结果李某变卦了。
经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看中一套二手房 首付21万后满心欢喜等过户
张某夫妇经过中介看中了位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一套建筑面积88.34平米,房屋价款902 000元的房屋。2016年8月21日,经地产中介公司,张某夫妇与该房屋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看中的房屋,价款为902 000元。
买卖双方约定,出卖方李某商业贷款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 000元,由中介方代收,剩余首付款212 000元由买方过户当天向出卖人支付,尾款640 000元由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
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定金50 000元不予退还;如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 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
同年9月20日,双方及地产中介公司还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第一,因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银行按揭,经三方协商,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与出卖人一起到银行将首付款金额共计212 000元交于银行用于帮助出卖人结清该房屋按揭,过户当天买受人不再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第二,为了保证买受人资金安全,出卖人保证按揭当天(2016年9月20日)把产权证交于买受人保管,并且出卖人保证拿到他项权证当天联系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并且出卖人保证注销抵押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三,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第2、3条补充协议,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定金100000元)及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226000元)。
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于2016年9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12 000元,李某结清了房屋按揭,并申请办理了房屋合同备案按揭信息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随后,双方约定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