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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最高法出台了一份文件

作者:未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04日 【字体:

遭遇“一房数卖”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文件明确: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据中新社报道,这则文件名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此前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针对 “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上述《纪要》。

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

楼市交易中,“一房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买房者遭遇此类情况,该怎么办?

对此,上述《纪要》明确: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以房*债”类纠纷咋处理?

针对近年来以房*债类纠纷显著增加的实际,上述《纪要》区分各类情况,分别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具体为:

当事人达成以房*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这则《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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