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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之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来源:成都市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字体:

第二章 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第七条(监管银行) 预售款监管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制度。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均可向市住建局提出要求担任预售款专户的监管管理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营业网点,承诺遵守我市预售款监管规定的分行级及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承担预售款监管风险的能力;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网络技术条件能够与监管服务平台兼容对接并实时导入资金出入账信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市住建局予以公告,并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监管账户及协议)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承办银行在该监管账户下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监管额度)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并联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款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具体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监管额度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按照以上标准测算后的监管额度低于我市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标准计算监管额度。

预售款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为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四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二十;A级且提供银行保函的,监管额度下浮百分之十;B级的,监管额度按正常值核定;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二十;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按规定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预售款监管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

(二)预售款监管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上传。

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集中交付期限届满后,开发企业须持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情况报告等资料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款监管,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监管服务平台解除相应的预售款监管。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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