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之预售款的收存与支取
来源:成都市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章 预售款的收存
第十三条(预售款收存) 预售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第十四条(收存把关)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其中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十五条(足额确认)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服务平台自动向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部门发送确认通知。对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四章 预售款的支取
第十六条(节点余额要求) 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在预售商品房达到下列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时,应当满足相应的资金余额要求: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二)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三)完成内外装饰装修,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四)完成商品房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且商品房集中交付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的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每次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第十七条(支取通知) 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节点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部门应在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情况报告等资料,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
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送准予支取通知。
第十八条(支取例外)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商品房销售不畅等原因导致预售款未能达到监管额度的,经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可支取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鼓励监管银行、贷款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促进预售商品房按时并联竣工验收。
开发企业因债务纠纷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应当及时组织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直至完成并联竣工验收,并向商品房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核实确认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情形) 预售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不得准予支取预售款:
(一)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
(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三)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他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