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执行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未提取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共有人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