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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执行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和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 【字体: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领到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予以受理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妥的贷款手续送公积金中心核准,公积金中心核准后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或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人银行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具体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划转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应付款项。

第四十条 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出具其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款期间内,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合同当事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间内,可申请还款账户、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合作项目及抵押物或质物的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诉讼、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或质物变化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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