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6日 【字体:大 中 小】
昨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规〔2024〕1号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成都市居住证最新积分管理进行了规定,新政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