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6日 【字体:大 中 小】
昨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规〔2024〕3号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成都市最新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新政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5日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中央、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成都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
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
4.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5.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
6.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7.原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的。
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
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