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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征求意见稿之一般规定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

第七条(监管银行及承办银行变更)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办理监管银行、承办银行的变更。确需变更的,监管部门对原承办银行和监管银行在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约情形进行核实,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方可变更。

开发企业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变更期间不予办理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等业务。

第八条(监管额度) 开发企业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提交本次预售楼栋的建筑总面积、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信息,监管部门根据上述信息完成监管额度审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前的商品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清水挂牌均价乘以预售面积)的25%初步测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含)之后的商品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初步测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上述方式测算后的金额低于建安费用(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标准乘以建筑总面积)的,按照建安费用计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

成品住宅确定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后,其装修部分按照挂牌价款总额全部纳入监管额度。

第九条(信用关联) 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1.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监管额度保持测算额度不变;

2.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20%;

3.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40%。

开发企业根据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实施了信用关联的,按照信用关联母公司的信用等级测算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第十条(保函置换) 在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信用等级为A级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20%;A+级及以上的,置换金额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得早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之日。监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保函原件后,通知承办银行向保函担保银行验证真伪,承办银行应将验证情况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企业使用保函的,可置换的金额原则上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的信用等级为准;信用等级降低的,以申请置换时的信用等级为准。

开发企业可使用自有资金或新开具的保函替换已使用的保函。

第十一条(监管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专户名称、账号;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包括监管方案、三方监管协议、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解除监管) 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售房屋交付半数以上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申请,承办银行和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开发企业自行办理监管专户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和监管方案。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监管银行、监管专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情况等相关信息;应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信息,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第十四条(资金入账) 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项。承办银行应提供专用POS机,用于收取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支付的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专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当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对应的监管专户,相应条款写入购房人贷款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购房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承办银行名称及监管专户账号。

承办银行在监管专户收到购房人缴纳的预售资金后,应当将对应的存入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资金核验)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房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的信息,每套房屋入账金额达到监管要求时方能备案。

商品房入账金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依据,同时应当不低于当地人民银行等机构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十六条(不明入账的处理) 监管专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承办银行应当会同开发企业进行查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应进入监管专户的,开发企业将不明入账关联至相应房屋;不应进入监管专户的,待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开发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原路退回或划转至监管部门认可的账户。不明入账资金不纳入支取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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