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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征求意见稿之预售资金的支取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十七条(一般支取)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或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的,开发企业可提出资金支取申请,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

额度内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批次的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额度内资金应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拨付给其他收款人的需经监管部门同意。

开发企业在申请额度内资金支取前,应在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工程费用清单等资料,明确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项的收款账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作为额度内资金支取的收款账户,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变更。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可申请将额度内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额度内资金,在解除监管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额度内资金的,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三分之二,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65%;

(二)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5%;

(三)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

(四)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五)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5%;

(六)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0%;

(七)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八)已售商品房交付半数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

(九)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额度内资金的2%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监管服务平台动态更新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并自动推送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其信用等级低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或前一支取节点时信用等级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开发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资金的,在本条规定的预售资金支取节点,保额按照监管专户内资金余额降低的比例做相应调减。

额度外资金应当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完成前的工程款项、农民工工资、购房人退房款等,由开发企业自行支取。

第十八条(支取流程) 工程建设进度达到第十七条所述节点,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请额度内资金支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三分之二、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报告,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二)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内外装饰装修的,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报告,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三)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提供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四)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等。

(五)已售商品房交付半数以上的,提供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商品房集中交付情况报告等。

(六)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供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表以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部门自受理工程进度认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进度是否达到相关节点审核。监管部门自受理额度内资金支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送准予支取通知,承办银行接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或额度内资金支取审核的,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通过,相关责任由审核部门承担。

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服务平台自动向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部门发送确认通知。开发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提供本项目建设费用清单,明确各项费用及收款账户,监管部门及承办银行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未对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起额度外资金支取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开发企业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需确定一个在承办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额度外资金收款账户,额度外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后,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额度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自行支取额度外资金,将额度外资金支取纳入审核范围。

第十九条(应急支取) 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一般支取要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住建局审核后可进行应急支取。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预售资金应急支取的风险研判,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做好社会风险防控和矛盾纠纷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应急支取的预售资金应切实用于本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保障顺利竣工交付。支取用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材料费用、配套工程费用(水、电、燃气)以及维修资金、维持企业基本运转的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开发企业提出应急支取申请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二)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说明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三)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部门对应急支取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承办银行发送指令;承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暂停支取)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资金:

(一)预售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全部存入监管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四)出现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有矛盾纠纷尚未处置完成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一条(退房退款)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或发生过支取的,购房人退房款由开发企业自行解决。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未发生过支取的,开发企业可申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申请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的,应当提供与购房人签订的解除购房协议。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开发企业将相关款项退回给购房人。

第二十二条(利息管理)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外管理,由开发企业自行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办理资金划转业务;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要求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内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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