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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项。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 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期限)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售房屋交付半数以上时止。

第六条(职责分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政策,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监督指导全市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确保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四川省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和协调异地法院规范保全执行行为,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成都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等主体抽逃、挪用预售资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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