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之预售资金的支取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支取
第十五条(一般支取)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或超过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的,开发企业可提出资金支取申请,包括额度内资金支取和额度外资金支取。
额度内资金由监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直接拨付给材料方、设备方和施工方,必须用于本批次的工程建设,包括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额度外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支取,应用于本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完成前的工程款项、农民工工资、购房人退房款等。
第十六条(应急支取) 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且工程形象进度及账户余额不满足一般支取要求,但急需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进行应急支取。
第十七条(暂停支取)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可暂停开发企业支取预售资金:
(一)预售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全部存入监管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三)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四)出现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有矛盾纠纷尚未处置完成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十八条(退房退款)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或发生过支取的,购房人退房款由开发企业自行解决;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且未发生过支取的,开发企业可申请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退房款。
第十九条(利息管理) 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超过监管额度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外管理;监管专户内的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要求的,其资金利息纳入额度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