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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之一般规定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监管银行) 市住建局会同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予以公示,并与市住建局签订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八条(签订协议) 开发企业应于申请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专户的原则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由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下属支行或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签订,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办银行。

第九条(监管额度) 监管额度是监管专户中确保预售楼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前的商品房项目,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日期在2016年7月17日(含)之后的商品房项目,清水部分监管额度不低于清水挂牌价款总额的15%。按照上述方式测算后的金额低于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的,按照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计算清水部分监管额度。

成品住宅确定清水部分监管额度后,其装修部分按照挂牌价款总额全部纳入监管额度。

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费用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实施。

第十条(信用关联)监管额度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的信用等级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第十一条(保函置换) 监管专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使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置换金额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第十二条(监管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监管专户名称、账号;

(三)监管范围、监管额度;

(四)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各进度节点应保留余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包括监管方案、三方监管协议、诚信承诺书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三方监管协议和监管方案。购房人可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项目监管银行、监管专户、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等相关信息;应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约定的到账账户信息,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专户。

第十四条(资金核验)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房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的信息,入账金额应当不低于当地人民银行等机构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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