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之监督管理和附则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4年10月12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监管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测和随机抽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资金异动情况,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银行违约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监管部门将相关事项予以通报并抄送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以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协调其督促整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责任部门和明确相关单位加强辖区内商品房工程建设情况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预警处置) 监管部门、承办银行、开发企业应关注跟踪监管服务平台预警指标,及时处置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置且情节严重的,对于监管部门由市住建局予以通报,对于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由监管部门记减信用分、暂停监管资格。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责任) 对于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收存或支取预售资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预售资金;
(三)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监管部门通报并记减信用分;情节严重的,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新的项目预售许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责任) 承办银行、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处理;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可暂停承办银行或其监管银行在项目所在地直至全市的监管资格。
第二十四条(按揭贷款银行责任) 按揭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专户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行为且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暂停其承接按揭贷款业务。同时,按揭贷款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监管部门、市住建局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按揭贷款银行为非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承办银行的,完成整改前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其他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工作秘密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策解释及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与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现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