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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全文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04日 【字体: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一)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划拨用地目录,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非公益性科研办公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创新工业用地供给管理方式。坚持和完善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通过公开挂牌竞价,鼓励采用长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建设标准厂房等多种方式,满足工业发展用地需要。对具有龙头带动性或战略引领性的新兴产业,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其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

(三)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规则,公开组织交易并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动态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市场协调运行。

(四)加快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机制,搭建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推进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准确掌握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格、时序、合同等信息,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调控机制。

(五)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抓好郫都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进入市公资交易中心实施公开出让,并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相统一的交易规则。

(六)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综合运用现代地质调查手段,系统开展城市地质结构、地质资源与地质环境适宜性调查研究,为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支撑。按照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实不能独立开发利用、需与毗邻区域整合的地下空间,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按相关规定投资建设自用停车设施,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更好发挥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统筹安排城市发展用地。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按照构建“双核联动、多中心支撑”网络功能化体系、强化成都“五中心一枢纽”功能、深入实施《成都制造2025规划》和工业强基行动要求,切实发挥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城市发展用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

(二)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部门共同管理机制,优化指标分解、申报、下达、确认、执行和监管程序。优先保障征地农民拆迁安置房、农民集中建房、扶贫攻坚、地灾避险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用地。按照分类统筹、节约集约原则,统筹安排城镇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其他产业化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三)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

(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合理高效利用。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根据用地行为发生时间,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原则,分类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五)支持新产业新业态与社会事业发展用地。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及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并科学编制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紧密衔接。鼓励社会资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在规划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和引导未开发的商业用地用于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的用地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后,仍须依照行业主管部门原确定的项目性质进行运营和管理。

(六)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调控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实行计划供应。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市场形势,研究调控对策,提出土地供应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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