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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查处几起害购房者个人信息案件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4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张姐,你位于中铁金山3栋2单元X01的房子需要出租或出售吗?”“李哥,你在金融中心13栋的房子需要装修吗?”“廖姐,你家需要买家具吗?”……对于一个买房者来说,接到这些电话并不为奇,不少大邑购房者透露,从签订购房合同后,接到这类电话不下于50个,有时一天就会接到好几个。在以前大家面对这类电话,若手机提示为“推销”一般直接拒接,但对于暂未标注的座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又不能不接,万一是业务往来或者其他什么事呢?谁知一接,又是精准推销的,只好答曰“不需要”,挂断电话后亦或对该号码进行标注。除此外,我们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

大邑查处几起侵害购房者个人信息案件

可喜的是,去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据大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郑队长介绍,新发施行后,大邑县网安大队积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大邑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备受大家关注的房产领域,目前已经查处几起贩卖公民个人购房信息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采取法律措施。一般来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将小区的整个信息,比如小区有多少栋,每栋几个单元,住了多少户等不涉及个人具体信息等透露给其它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一旦涉及到包括公民房产的具体门牌号,户型面积,电话等信息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外,还包括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以前房地产中介领域,一般会有部分经纪人向某个楼盘购买了全部业主信息,但他又想获取其它小区的业主信息,就通过QQ群等方式相互交换以获取到更多的客源资料。同时也存在着中介与装修公司相互购买居民个人住房信息情况。一般而言,刚刚签订购房合同或即将交房的小区一手业主信息最贵,然后逐层倒卖,装修公司,建材商,房产中介,小额金融公司,小区周边生活服务类店铺等都可能精准掌握着购房者的个人信息。

楼 盘 价格(元/平) 区 位
恒大山水城 7800 县城其他区域
溪山晴翠 4000 新场镇
御金府 4600 北街
中交·锦天新城 4700 大邑大道
春熙江岸 5600 内蒙古大道
蓬莱尚岛 7600 安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