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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实施细则(2)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

第三章 缴款

第九条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7×24小时均可以缴款。

第十条 缴款方式、金额自主灵活,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没有缴存频率和额度上下限的限制。缴存资金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

第四章 缴存计息和缴存补贴

第十一条 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发生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对应资金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每年给予0.5%-1%的缴存补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资金、年度结息利息、提取退回资金、有权机关扣划退回资金和异地转移被退回资金视同为缴存资金。每年补贴标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上年增值收益实现情况结合当年增值收益预估情况提出,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备后执行。

缴存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每年应获得的补贴情况,在发生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销户提取公积金时、或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并兑现补贴。缴存人获得的缴存补贴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异地转出住房公积金的,与提取或转移资金相对应的补贴将予以扣除。

第五章 账户管理与转移

第十三条 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账户封存。封存账户内的资金对应享有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
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

缴存人账户已封存需恢复缴存的,应符合灵活就业缴存规定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与建制单位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互不转移,使用管理各按相应规则进行。

第十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转移手续。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个人自愿缴存起连续计算,计算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转移后,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注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 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申请信息传递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出成都公积金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缴存人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移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资金转出手续。

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转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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