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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房两卖:交还房子 还要赔偿“升值差价”

作者:王莎莎 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8日 【字体:

业主一房两卖,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近日,深圳中院终审一起此类案件,判决一房两卖的卖方不但交还房产,而且还要赔偿买方的“房屋升值差价”。深圳法律界人士称,这一判决在深圳尚属首次。

房价上涨,一房两卖致违约

判决书显示,2006年1月,边先生以89.5万元的价格将福田区某一套房产卖给陈先生。但当时该物业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到当年7月,这套房取得房产证,但边先生没有过户给陈先生。9月12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边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过户该房产。但由于当时房价继续上涨,9月14日,边先生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戴先生名下,转让价升为105万元。

随后,陈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卖方赔偿,并申请评估房屋市值。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物业在2006年9月14日时,市值为118.89万元。

按房屋升值差价赔偿

随后,这起案件经历了三次审判拉锯,赔偿金额也不断修改,终于在近日有了终审,深圳中院判决边先生违约,应赔偿陈先生由于房价上涨而遭受的损失。

深圳中院称,以2006年9月14日--即违约时间———的房屋市值118.89万元计算,陈先生由于边先生的违约造成了29.39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当时市值118.89万元减去原价89.5万元),应由边先生赔偿。

“这是深圳法院判决破天荒第一次赔偿房屋升值差价。”广东信荣律师所主任律师张茂荣指出,通常,深圳法院并不支持房屋差价赔偿,“法律的审判依据是,在交易时买卖双方都无法预期利益损失”。他认同深圳中院的判决,认为赔偿买方的差价损失,非常必要。

律师提醒

房价下跌时可关注“降价差价”

张茂荣指出,上述案例出现在房价暴涨期,业主选择一房两卖希望利益最大化,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而在目前的房价下降过程中,则要留意买方弃买,守约方(卖方)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房屋降价差价”的赔偿。“如果降价,买方违约弃购,则已造成卖方可预期的损失,买方也应赔偿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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