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2012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10日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等级和征税范围
结合我县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状况,将我县征税区域和范围划分为6个等级。
(一)一级区域:县城晋原镇城区围城路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区域:县城晋原镇城区围城路以外、滨江路以东、滨河路以南、富民路以西、子龙街以西、温泉路以北合围的区域;
(三)三级区域:县城晋原镇总体规划范围内除上述一、二级区域以及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安仁镇集镇规划区;
(四)四级区域:工业集中发展区、王泗镇、花水湾镇、沙渠镇集镇规划区;
(五)五级区域:新场镇、蔡场镇、苏家镇、董场镇、三岔镇、悦来镇、韩场镇集镇规划区;
(六)六级区域:上安镇、青霞镇、斜源镇、出江镇、西岭镇集镇规划区,四川省高科技畜牧园区。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12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8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4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2元。
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对于因分批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按上述年税额标准加成征收五成,但加征后的年税额标准不突破所在县城或建制镇年适用税额的最高标准,即县城以12元为限,建制镇以8元为限。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大邑府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