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之销售行为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6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八章 销售行为
第三十四条(销售方式)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后10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商品房楼盘表中的销售挂牌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对于商品住房项目可售房源套数少于登记购房人数的,开盘销售可采取公证摇号(包括网上摇号)排序、按序选房方式。
开发企业采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保持房源的物理状况、销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信息与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一致。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网络销售平台公示下列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购房指引(含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
(三)商品房订购协议、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说明(含绿化、景观等内容),公共配套设施说明(含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及拟竣工交付时间、是否移交等内容);
(五)准售房源的物理情况(含结构类型、户型等)、销售状态、交易限制状况;
(六)商品房预(实)测绘报告(含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七)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和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标准;
(八)提供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及专用账号;
(十)预售商品房的拟竣工交付时间;
(十一)预售(现售)成品住宅的装修工程信息清单;
(十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十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地下停车位租售方案;
(十四)销售现场的安全生产指引,销售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销售人员姓名及其注册号;
(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名称、信用代码;
(十六)商品房项目可能存在的噪音、污染、辐射等不利因素及其防治措施;
(十七)商品房销售活动投诉方式及途径;
(十八)临时管理规约、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设置交付样板房的,交付样板房在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第三十六条(照相签约) 开发企业录入商品房网签信息时,应当上传清晰显示购房人和销售人员的正面样貌及身份证信息、成品住宅装修工程信息清单、不利因素告知栏的照片到网签系统,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销售禁止行为)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前,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或者购房款等费用;
(二)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批准或记载的范围等销售;
(三)未按规定及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并备案;
(四)将查封冻结等禁止销售或者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五)商品房销售公示的房屋物理情况、交易限制状况和销售状态、挂牌价格等信息与监管服务平台不一致;
(六)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
(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或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购房人;
(八)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实施一房一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垄断或哄抬价格、进行价格欺诈等方式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
(九)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订立虚假买卖合同;
(十)散布虚假信息,以保值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公众,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
(十一)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
(十二)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方式购房;
(十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买卖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
(十四)协助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十五)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商品房(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分割转让、分割销售商业或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