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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6日 【字体: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处   邮编:610041

3.联系电话:028-61888638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销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辖区内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发改、税务、公安、金融、统计、环保、民政、人防、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改善环境与促进发展、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销售活动安全、便捷、规范、有序进行。

商品房销售应当以符合规划、建设审批要求,具有固定界限、独立使用功能且具有唯一房门号的特定单元为标的物,并按标的物整体定价,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其中,商品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非住宅以房屋的幢或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

第六条(一般规定)本市实行商品房项目信息共享制度。办理商品房土地出让、规划建设、交易、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时,均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关联商品房项目,并通过大数据平台及时交换商品房的相关信息。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依据、销售状态、暂停销售等信息,记录商品房买卖、中介服务活动实名制情况,提供商品房销售管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款监管、预售商品房交付备案、信用监督等的信息技术支持。

第七条(鼓励倡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户型优、功能全、配套完善、绿色环保、智慧健康的高品质商品住房,推广成品住宅;倡导实施商品住房工程质量保险,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商品住房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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