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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售楼部人脸识别系统 渠道费之争是最大症结(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6日 【字体:

法律观点:未经许可录入人脸信息对消费者构成侵权

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认为,商家在公开场合安装监控,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是正常的。但在客户未知情况下录入人脸信息,并转入营销通道中来判定客户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常的营销行为。

其续称,开发商依照此信息来决定差异化对待客户,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并且有侵犯客户隐私权的嫌疑,后续这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技术介入,并给出明确界定。对这种具有不正当倾向的竞争要及时制止,这是对开发商负责,更是对市场、对消费者负责。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表示,未经消费者同意采用隐蔽的手段无感采集消费者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依据民法典第1034、1035条规定,属于非法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曾经售楼部某销售员最初接待,或者某个中介机构带去看房,就要求必须通过某销售员或该中介公司购房,拒绝直接和消费者达成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主要是因为开发商和各个承销中介商之间结算方式经常出现分歧,不得已而为之。但应该注意的是,开发商和中介公司如何结算佣金和购房者无关。

“其实现在购房者也意识到了,有戴头盔看房的,有让亲戚先帮看的,或者直接否认是自己看过,看中后再找渠道要几个点的优惠。”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

张大伟认为,首先,被售楼部人脸识别系统拍到后就要多花几十万是不成立的,这个有争议。渠道返费诱导购房者使用渠道,背后核心是价格不均等。购房者通过违规办法把费用省下来,这规范性也有争议。

而如果开发商将售楼部优惠给到同渠道一样,或者哪怕价格只比渠道高一点点,那渠道也不可能再卖出房子或帮开发商大力推荐房子,渠道就没有存在价值了。

那么,明源云这类公司,以及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妥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堵建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未予以禁止,但强调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为系统开发者,法律并没有对其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从这个角度而言,科技公司开发人脸识别系统没有问题。

房企角度,其安装和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目的是为了判断购房者是否属于中介的客户,以便决定是否给予中介销售佣金,或者给予购房者相应的折扣优惠,即售楼部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房产公司的自身利益,出发点并无恶意。

其进一步指出,房企方面涉及的责任需要区别看待。

第一,民事责任。在销售员没有事先向客户明示需要收集其人脸信息的前提下,房企的行为涉嫌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人脸信息被侵犯的程度,主张相应的请求。

第二,刑事责任。房企如果将其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获利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原标题:《调查| 售楼部人脸识别系统:抓到一笔飞单就回本,渠道费之争是最大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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